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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日月光環保永續基金會捐助章程

  •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日月光環保永續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以促進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平衡,提升環境永續、降低環境衝擊為目標,並依國際及國內ESG發展趨勢,輔導企業進行與環保永續有益之活動,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1. 辦理或贊助與環保永續相關之環保性、科學性、教育性、藝文性、運動性等公益性活動
    2. 由日月光環境教育場域出發,帶動環境教育影響力,推廣環境教育。
    3. 提倡推動或贊助環境保護、節能減碳、循環經濟及綠能科技等環保永續公益相關方案或活動。
    4. 輔導企業進行溫室氣體盤查、查驗、碳中和、節能等活動;辦理相關教育訓練與專業服務、研究調查。
    5. 宣導環保知識,發行及贊助有關之書刊、雜誌、公益性廣告或宣導活動。
    6. 設立環保學術相關獎助金,培育優秀人才。
    7. 辦理有助環保相關之研究、課程及學術講座等活動。
    8. 贊助學校或學術性團體從事環保相關學術研究。
    9. 辦理或贊助有助於環保相關之文化、藝術等活動。
    10. 其他社會公益相關活動。
    11. 其他有關與企業環境永續之服務事項。
  •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基隆路一段333號19樓1901室。

  • 第四條
    1.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整。由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捐助設立。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國內外個人或團體捐贈。
    2. 本會對其捐助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不得有分配賸餘之行為。
    3. 本會各項服務工作,得斟酌收費,其辦法由執行長授權權責部門擬定之。惟因服務工作所取得之營利收入亦不得分配賸餘,並僅得運用於第二條所定之各項公益活動。
  • 第五條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本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財產之運用方法如下:

    1. 存放金融機構。
    2. 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3. 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4. 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5. 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6. 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及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
    7. 其他為增進公共利益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項目。
  • 第六條

    本會設董事會,職權如下:

    1. 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2. 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3. 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4. 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5. 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6. 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7.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8. 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9. 合併之擬議。
    10. 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 第七條

    本會董事會置董事七至十三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任期三年,且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每屆董事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得另選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董事為無給職,出席董事會議得酌支出席費或車馬費。
    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 第八條

    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綜合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
    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九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決事項與其本人有利益衝突需迴避者,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除捐助章程另有反對之規定外,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利益衝突者,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 第十條

    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1. 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2. 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1.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2. 基金之動用。
    3. 以基金填補短絀。
    4.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5. 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6.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第十一條

    本會應檢具下列事項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1. 於每年一月底前,檢具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2. 於每年五月底前,檢具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 第十二條

    本會本於資訊透明原則,應主動公開資訊如下列:

    1. 預決算資料,於主管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
    2. 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
      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運作,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公開之。
    3. 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應限期公開之資訊。

    前項資訊公開方式,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指定公開方式外,應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1. 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
    2. 利用公開網路平台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3. 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攝影、重製或複製。
  • 第十三條

    本會設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承董事會及董事長之命,綜理會務並辦理一切事務,並得設副執行長一人,行政人員若干,襄助執行長推動業務。
    前項人員得酌支薪津或車馬費。

  • 第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並設立專帳以記載各項收支帳目及財務狀況,經費收支需有合法憑證紀錄有關會計事項。

  • 第十五條

    本會屬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或結束時,其賸餘財產,於清償債務後,全部捐贈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不歸屬任何個人或營利團體。

  • 第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第十七條

    本章程於民國109年9月14日訂定,經主管機關許可並自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日起生效,修訂時亦同。
    本章程於112年9月26日進行第一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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